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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執行列管事業例行性查核作業每月至少50件次。
2.執行事業機構網路申報資料定期查核勾稽作業,列管事業每季至少查核1次。
3.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。
4.審查廢棄物輸入、輸出、過境及轉口之許可申請案件。
5.辦理再利用機構檢核申請案件之審查作業,包括書面審查及現場查核作業。
6.執行解除列管事業現場查核確認作業。
7.執行土石業專案稽查管制計畫之查核作業,每月至少5件次。
8.執行民生竊盜專案工作之查核作業,每月至少20件次。
9.辦理2場次事業廢棄物法規宣導說明會。
10. 100年度完成至少24件次養豬業斃死豬現場查核作業、環保署交下EP專案複查改善率至少90%以上。
11.執行列管清除處理機構例行性查核作業每月至少15件次。
12.執行清除處理機構網路申報資料定期查核勾稽作業,列管清除處理機構每季查核至少1次
13.協助辦理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(新設、變更、展延)申請案件之審查及核發作業
14.協助辦理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GPS系統審驗作業、GPS車輛行車軌跡資料網路查核作業,列管GPS車輛每月查核至少1次
15.執行清除車輛道路攔檢作業每月至少30輛次,檢查項目包括車體標示、外觀整潔、是否洩漏及惡臭等項目
16.配合監警單位每月執行砂石車、廢棄物清除車輛聯合路檢作業
17.辦理1場次清除處理機構法規宣導說明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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